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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试行)
2012年08月14日 15:3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学校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部门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三条  学校所属部门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一)、自愿申请调解;

(二)、自愿协商解决;

(三)、自愿执行调解协议。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有结果的视为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例明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章 调解机构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是陕西科技大学工会下设的组织,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一般由教职工代表、校工会代表、党政部门代表等5人组成。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工作,在校工会设立办事机构——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本校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教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调、防结合,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四)、对本校现行的有关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五)、向有关机关出具调解意见书;

(六)其它依法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时,应有明确的当事人,明确的事实理由,申请人对所述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接受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经过调查研究,一周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在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时,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调解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诉资格;

(三)、申请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符合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调解范围。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后需要:

(一)、弄清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因,发生争议过程的焦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争议涉及有关的人和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了解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分析判断争议的是非和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三)、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通报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调解意见;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对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规劝、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及调解委员会签名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

(六)调解无效应当记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调解要求

第十六条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履行岗位职责,维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激化矛盾,文明礼貌,不伤害调解委员会人员。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调解委员应当提出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要求回避:

(一)本人是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

(二)与争议有利害关系;

(三)因其它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对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提供便利,给予支持配合。凡与争议有关的单位应全力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

 第十九条 临时工作人员较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学校有差异的单位,应设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内部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十条 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是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可以向学校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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