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必须按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五十岁的委员担任。主席出缺,应由委员会另行选举。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五条
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选举主席一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一人。较大车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会主席。车间(科室)工会在基层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建设。要经常深入小组,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总结推广小组工作经验,培训小组长和小组干事。工会小组要定期改选工会小组长,健全小组工作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小组民主生活会。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要建设一支同职工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活跃工会工作。要支持积极分子的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总结交流他们的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四章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事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经营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决议;
(七)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的负责人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基层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协助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要维护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一条
办好社会主义企业、事业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基层工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对生产行政工作行使职权,维护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遵守厂规厂法和职工守则,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事业的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要组织和代表职工群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生产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维护国家利益、企业事业集体利益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合同或协议;受理职工群众的申诉,参与调处劳动争议。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事业改革,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第六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接受企业、事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基层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面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方案;
(三)全厂性的重要活动;
(四)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对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
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
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第三十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十一条
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会,应根据本条例原则精神,另行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