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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2年08月14日 15:41  点击:[]

  (2012年3月15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权利救济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陕西科技大学教代会下设的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职工申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有关法律专家及工会、监察处、校办、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工会负责人兼任。教职工代表由各基层部门推荐,其人数不得少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教代会决定和聘任。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申诉工作办公室”)。由工会、监察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申诉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有关人员担任。
  第六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和裁决。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申诉的主体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被申诉主体是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学术(管理)组织。

第九条 申诉受理范围
    (一) 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 教职工认为单位或学校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退休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及时向上级、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反映后不予解决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机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学校(单位)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或侵害其合法权益材料等有关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诉时效为30个工作日。即受处分(处理)或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暂行规定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接受申诉请求,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首先通知被申诉单位,要求其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做出书面答复;通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其就被申诉部门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学校、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出答复。被申诉单位认为自己的工作确实存在问题并予以纠正或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鼓励和认可。

被申诉单位认为自己所做的决定准确无误,或申诉人对申诉单位复议后的决定仍有异议,申诉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 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原处理决定不当,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责令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结果进行复议,并建议学校对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 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十七条 调解。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裁决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一件申诉案件一般应有9名委员参加,特殊申诉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扩大人数、邀请有关专家作为委员参与评议。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 办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认为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裁决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裁决书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意见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意见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裁决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校务会议决定,给予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为校内最终裁决,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裁决结果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校内最终裁决不影响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及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并予受理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一般暂缓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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